《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进行了修订
一、 修订的主要内容
1. 修订电热毯产品获证后监督要求。
2.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修订CCC标志样式。
3. 修订附录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增加:内部质量审核;产品防护与交付。
二、 具体实施要求
本次细则修订不涉及已颁发CCC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
附件2:
变更前后内容对比
本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QC-C0701-2018)中“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和“附录1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修订,变更前后内容对比如下:
细则章节 | 变更前 | 变更后 |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 电热毯产品与其他类别产品获证后监督要求一样,无特殊要求。 | 增加: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B、C、D类企业每年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或者市场抽样检测/检查至少4次。 |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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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工厂检查质量保证能力 | 第8章 空章 | 增加: 8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工厂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工厂应保存内部质量审核结果。 |
第10章 空章 | 增加: 10产品防护与交付 工厂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如标识、搬运、包装、贮存、保护等应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交付过程进行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