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最新修订

《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进行了修订

一、 修订的主要内容

1. 修订电热毯产品获证后监督要求。

2. 根据《国家认监委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改革事项的公告》修订CCC标志样式。

3. 修订附录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增加:内部质量审核;产品防护与交付。

二、 具体实施要求

本次细则修订不涉及已颁发CCC认证证书的转换工作。


附件2:

变更前后内容对比

       本次对《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CQC-C0701-2018)中“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和“附录1  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认证工厂质量保证能力要求”进行修订,变更前后内容对比如下: 

细则章节

变更前

变更后

7.4获证后监督的频次和时间

电热毯产品与其他类别产品获证后监督要求一样,无特殊要求。

增加: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B、C、D类企业每年获证后跟踪检查、生产现场抽取样品检测/检查或者市场抽样检测/检查至少4次。

 

9.1准许使用的标志式样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关于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强制性产品认证实施细则修订的通知

附录1工厂检查质量保证能力

第8章  空章

增加:

8内部质量审核

工厂应建立文件化的内部质量审核程序,确保工厂质量保证能力的持续符合性、产品一致性以及产品与标准的符合性。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工厂应采取适当的纠正措施、预防措施。工厂应保存内部质量审核结果。

 

第10章 空章

增加:

10产品防护与交付

工厂在采购、生产制造、检验等环节所进行的产品防护,如标识、搬运、包装、贮存、保护等应符合规定要求。必要时,工厂应按规定要求对产品的交付过程进行控制。